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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伊拉克使用武力
美国有两种方式来证明对伊拉克使用武力的合理性:同意和自卫(没有安理会授权)。从理论上讲,同意是合理的。美军目前驻扎在伊拉克,作为反伊斯兰国联盟的一部分,在伊拉克同意的基础上为伊拉克的集体自卫而行动。然而,从伊拉克对此次袭击的反应来看,它不太可能同意这次特定的行动。事实上,伊拉克政府似乎对这次袭击感到非常不安,以至于可能已经撤回了对美国驻扎伊拉克的同意。1 月 5 日,伊拉克议员投票决定驱逐美军,尽管这次投票的法 泰國 Whatsapp 號碼數據 律效力仍不确定(一些人认为投票不具约束力,必须由行政部门执行,另一些人则认为过渡政府无权做出这样的决定)。1 月 10 日,伊拉克总理正式要求美国制定撤军计划,我稍后会谈到这一点。
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事实,特别是取决于五名伊拉克人是否也是无人机袭击的目标。在袭击中丧生的伊拉克人是真主党旅的头目和成员,该组织受伊朗支持,近几个月来袭击了美国驻伊拉克基地(引发美国于 12 月 29 日对该组织基地的反击,见斯科特·安德森)。一种可能性是,1 月 3 日,美国的袭击目标不仅是苏莱曼尼,还有真主党旅的五名伊拉克成员。这在法律上是相关的,因为正如克里斯平·史密斯所解释的那样,真主党旅最近被整合到人民动员部队( Hashd al-Sha'abi),成为伊拉克军队的正式机构。
这意味着,如果无人机袭击的目标是真主党旅的五名成员,那么美国的目标就不仅是伊朗国家代表,还包括伊拉克武装部队成员。在这种情况下,一个潜在的法律依据是扩大美国对伊朗的自称(自卫)理由,并辩称自卫也延伸到无人机袭击中丧生的五名伊拉克人。与苏莱曼尼被杀一样,美国需要证明伊拉克——特别是真主党旅——正在策划针对美国的迫在眉睫的袭击。
然而,美国政府并没有做出这一声明。据我们所知,无人机袭击只针对苏莱曼尼,而美国不断变化且自相矛盾的自卫主张只适用于伊朗。因此,问题仍然存在:美国在伊拉克领土上针对苏莱曼尼(并杀死五名伊拉克政府特工)的战争权理由是什么?马尔科·米拉诺维奇在他的帖子中指出,在“扩张主义自卫理论”下,对伊拉克使用武力可能是合理的:
……这种情况类似于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自卫——在攻击者所在国领土上使用武力需要以阻止袭击的必要性为依据,例如根据不愿意或无法停止的理论。换句话说,美国需要证明它必须在当时和当地打击苏莱曼尼,它不能要求伊拉克政府允许(例如,基于其与伊朗的勾结),它不能等待在其他地方打击苏莱曼尼。
我现在将研究以“无法或不愿意”为基础的“扩张主义”自卫论点为美国对伊拉克使用武力提供依据的可行性,同时提请大家注意这一理论所导致的法律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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